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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多举措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费监督工作
为推进全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传发〈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1〕595号)精神,杭州支队多措并举,制定下发了《杭州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确保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本次外墙保温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范围为外墙保温系统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已竣工投入使用、已完成节能改造的建筑。其中检查的一般程序为:一是向建筑产权、管理或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提出查阅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方案、外保温材料的检验报告、生产合格证明、供货合同等资料的要求,特别要注意确定检验报告中燃烧性能的试验判定等级。通过资料之间的比对和印证,确定材料种类、燃烧性能、数量等信息的一致性。二是向单位提出查阅施工记录及自检记录的要求,确定施工开始时间、施工进度和完成时间,根据市局《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杭公消〔2011〕65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三是对建筑外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应把非匀质无机材质和有机材质的外保温材料作为检查的重点。各类常见外保温材料的分类和特征如附件表格所示。
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在开展外墙保温材料监督检查时,为印证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从工程系统中直接取下样本后用火焰喷枪进行点火试验。并根据GB8624-1997标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将建筑材料分为A级不燃、B1级难燃、B2级可燃和B3级可燃等几类。如需确定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进行监督抽样后,送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此外《指导意见》强调如发现建筑物外保温系统存在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而使用可燃或易燃外保温材料的,可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相关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建设项目将外保温材料一律改用A级材料。以及发现建筑物的可燃或易燃外墙保温材料封堵不严,防护层脱落、开裂,保温材料裸露的;建筑物在有保温层的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灯箱等高温用电设备而影响防火、逃生等情况的均可按《消防法》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杭州支队还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建筑外保温材料现场监督抽样工作培训,宣贯国家及公安部消防局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各项有关规定,全市15个大队40余名质检站及文职参加了培训。并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及时组织培训,提升能力;完善台帐建立,跟踪关注。充分结合“清剿火患”战役等重点工作,全力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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